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頒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ㄒ唬┩耆珕适趧幽芰Φ;
。ǘ┕ね雎毠づ渑寄心隄M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ㄈ┕ね雎毠じ改改心隄M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ㄋ模┕ね雎毠ぷ优礉M18周歲的;
。ㄎ澹┕ね雎毠じ改妇阉劳,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ね雎毠ぷ优呀浰劳龌蛲耆珕适趧幽芰,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ㄆ撸┕ね雎毠じ改妇阉劳龌蛲耆珕适趧幽芰,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ㄒ唬┠隄M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ǘ┚蜆I或參軍的;
。ㄈ┕ね雎毠づ渑荚倩榈;
。ㄋ模┍凰嘶蚪M織收養的;
。ㄎ澹┧劳龅。
第五條 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第六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